(一)超低排放改造升级指标要求
1.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。在基准氧含量10%的条件下,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氯. 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、35、50mg/m,氨逃逸浓度不高于5mg/m.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,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、35、50mgm².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/m.
(二)监测监控设施建设要求。建设全厂污染物排放管、控、治一体化监控平台,全面加强自动监控、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。窑尾(含氨逃逸在线监测)、窑头、独立烘干系统、水泥磨等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(CEMS)。水泥窑、窑尾烟气处理系统均应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(DCS)。原料储库、成品装卸平台及输送通道等重点工序安装
高清视频监控设施。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、运输道路两侧安装空气质量颗粒物监测设施,厂界安装环境空气质量颗粒物自动监测站。建设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,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。DCS、CEMS监控等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,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半年以上。上述监测监控设施随治理设施同步建设或完善。